“我之前不懂这里面的法律关系,贷款我本人也没有花一分钱,就是帮朋友的忙,不应该由我来还款,经过法官的释法答疑,现在都清楚了,这是七万元现金,你点点数吧,看少没少。”这是一起经法官调解结案的被告人当庭给付时的陈述,话语间态度谦和,之前心中的怒气和不满也早已释然。
2018年1月10日下午,绥棱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诉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庭前调解阶段,经双方举证、质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被告马某同意将8万元欠款给付原告邮政储蓄银行。
2016年1月4日,被告马某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 000元,年利率为13.5%。贷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存折不在被告手里已借给朋友石某且被告也未支取该笔贷款,贷款均是其朋友石某支取为由拒绝还款,认为原告不应该起诉自己而应起诉石某,后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在法官的释法解疑和耐心调解下,被告已知悉该贷款虽然为被告马某为朋友石某所贷,但贷款责任人仍为马某,马某将存折借给给石某支取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转借行为,不能对抗马某对银行的还款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马某一次性将七万元欠款支付给原告。
该案以调促和、现场给付处置方式既达到了案结事了、节约社会成本、快速高效的法律效果,又达到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