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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租饱私囊 返还房屋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8-01-30 10:05:11


    近日,绥棱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租赁原告张某的房屋,到期后非但不按合同返还房屋,还私自将房屋转租给蔡某,将租赁费据为己有。绥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蔡某返还房屋,被告李某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经济损失。

    200811月份,原告将自有房屋租赁给被告李某使用,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交付了租金,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李某。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没有按约向原告返还房屋,并向蔡某隐瞒了实情,于20111月份将该房屋转租给蔡某,并收取被告蔡某转租费15000元,该房屋由被告蔡某使用至今。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仍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被告李某仍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被告蔡某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涉案房屋现由被告蔡某实际使用,被告蔡某与被告李某共同负有返还原告房屋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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