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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超出法定利率 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8-02-06 10:59:50


     近日我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是多年的邻居,两家关系一直不错,2017年1月,被告张某因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4万元,约定2017年11月归还,并承诺如果逾期未还,被告张某资源支付以每日借款额的1%的违约金,也就是月利息3分5,即每月1400元,同时找来了李某做担保人。

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没有按期还款.2018年1月原告王某将张某及担保人李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4万元,并要求二人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较小,双方当事人又是邻里之间借款,为了调解矛盾,化解纠纷,让原告王某尽早收回借款,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最主要的矛盾在于利息的计算,原告王某主张按约定的月利息3分5,即每月1400元支付2017年1月至今的利息,被告张某认为此利息过高,无法支付。

    法官根据此核心矛盾,向原被告进行了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办案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讲解:年利率24%相当于月利率2分利,年利率36%相当于月利率3分利,如约定的月利息不超过2分,法律予以保护,约定的月利息在2—3分之间的为自然之债,即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分利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

    听了法官的讲解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最终达成和解,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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