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同结婚一样,是每个成年人的自由和权利,但不应让离婚的不利影响波及到无辜的未成年子女。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不断,离婚后如何保护孩子的权益?绥棱法院民一庭法官以案说法,提醒离婚后双方应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好子女权益,别让孩子再受伤。
一、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健康成长
【案情】:
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后因为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婚后李先生在外地务工期间每月仅支付孩子基本的生活费用,孩子出生后患有支气管炎,身体健康状态不良,经常去医院就诊,近一年来朱先生拒绝负担孩子的任何生活、医疗等抚养费用,王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父母离婚后, 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对其生活显得尤为重要。法官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应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子女健康快乐成长。从法理角度来讲,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离婚后或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任何一方都应当尽到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履行义务被抚养子女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障成长权益;从情理角度来讲,夫妻双方基于不同原因婚姻生活实难再继续,这多多少少是一件让心灵受伤的事情,就更不应该让无辜的孩子为父母失败的婚姻买单,把离婚的不利影响无限扩大。为人父母,我们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给予未成年子女能力范围内的抚养费,让他们的生活有保障,为他们健康茁壮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重视孩子的受教育权和教育环境
【案情】:
刘女士与宋先生协议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因孩子年龄增长和教育补课费用的提高,刘女士无力承担抚养义务,要求增加抚养费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郭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并不使得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未抚养孩子一方只按照最初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抚养费,或者不按时给付甚至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对此法官认为此种行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理。一方面,不按时甚至不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根本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另一方面,只按照离婚之初的抚养费数额给付抚养费难以满足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需要,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教育费用不断增加,在合理的范围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合乎情理法理的。子女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和义务,父母无权随意剥夺,退一步来讲,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个父母对孩子的殷切期盼,将孩子抚养成一位于家人、社会、国家有用之人是每个父母希望看到的。基于此,法官建议,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应该把离婚的责任和怨恨迁怒于孩子,应扮演好自己的家长角色,履行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关心孩子的教育问题,重视其受到的教育品质和教育环境。
三、保障孩子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案情】:
谢先生和曾女士婚后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曾女士抚养。判决生效后,谢先生每每探望孩子均会遭受曾陈女士及家人不同程度的阻碍,后来曾女士彻底不让谢先生探望孩子,拒绝孩子与其见面。谢先生认为曾女士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其探望孩子的合法权利,也使孩子被动丧失父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只是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对于婚生子女的亲情是不会割断的,血脉和亲情仍然联系着父母和子女。不管导致婚姻失败的责任在哪方,孩子是无辜的。抚养子女一方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严重的是剥夺了孩子得到父母双方基本关爱的权利,这种关爱也是孩子健康成才所必需的。长期见不到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将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十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官认为,即使离婚,父母双方也应该尽最大努力保障孩子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这样才能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抚养一方基于自私和报复心理不让未抚养方探望孩子,法官建议,首先需要父母心平气和,学会换位思考。为人父母都应当为子女的幸福着想,离婚不让探望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如果父母可以坐下来对如何探望孩子的问题进行友好的协商,那么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最终皆大欢喜。如果夫妻一方离婚后坚持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适当的时机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武器,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