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和人民法院保密规定,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措施,制定如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向亲友、熟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
二、案件宣判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情况。
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他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
四、案件经办人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并妥善放置、收藏。携带案卷出差,必须确保案卷安全。严禁携带案卷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与办案无关的场所,以防案件材料丢失和被窃。
五、非因办案需要,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的归档、装订、立卷必须内外有别,按规定要求办理。
六、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法院内适当场所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案件副卷和审委会、党组会记录等机密档案。
七、一旦发生泄密事件,须及时报告领导,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防止扩散。
八、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泄密,视情节后果,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