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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08 15:35:15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产能政策、环保政策、创新驱动发展政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退出市场主体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分类指导,切实防范风险

1.处置“僵尸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破产审判规律,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落实企业自身和企业开办人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人民法院要做好“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

2.本方案所指“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是指对纳入各级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名录的国有企业,以及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实现恢复经营活力或退出市场。

3.司法处置“僵尸企业”要做到精准识别,分类处置。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对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对“三无”企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引导当事人通过强制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僵尸企业”,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

4.对“僵尸企业”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为“僵尸企业”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5.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过程中要切实防范各种风险。做好债务处置风险防范,全面摸清“僵尸企业”的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实现“僵尸企业”退出信贷市场,防止逃废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做好职工安置风险防范,摸清企业职工基本状况、已安置和未安置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做好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范,全面掌握国有“僵尸企业”资产基本情况,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和财产评估工作,通过市场化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加强资产回收和入库工作。做好“僵尸企业”处置法律风险防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接收公章、账册和资料,依法清理资产,厘清产权关系和出资额,依法开展评估、审计和财产处置,杜绝违法审判和违法清理、违法处置。

二、强化诉讼指引,坚持依法立案

6.“僵尸企业”案件要严格做到依法受理。对于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严格落实登记立案;对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立案,不得以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账册、重要文件缺失等为由不予受理。

7.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僵尸企业”,立案前建议当事人或主管单位走简易注销路径。对存在职工安置、职工集资、产权争议、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职能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建议当事人或主管单位先行解决相关问题再申请司法处置,防止出现新的长期未结案件。

8.非公司制“僵尸企业”法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一)、(四)项规定的,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七十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向企业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9.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一般应递交以下材料:

1)强制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

2)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

4)公司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的,应提交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关证据;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0.被申请人股东(包括主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一般应递交以下材料:

1)强制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

2)被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资产状况明细表。如债务人有子公司、分公司、持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等对外投资项目的,应专项说明;

3)债权、债务清册,应列明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数额、发生时间及担保情况等;

4)被申请人涉讼、仲裁、执行情况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5)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

6)公司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的,应提交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关证据;

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1.债务人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主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一般应递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

2)职工安置情况报告,如有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的应专项说明;

3)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资产状况明细表,如债务人有子公司、分公司、持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等对外投资项目的,应专项说明;

4)债权、债务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数额、发生时间及担保情况等;

5)债务人涉讼、仲裁、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

6)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的,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书,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

2)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3)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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