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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法院:法官调解化纠纷 当庭给付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0-11-15 15:36:30


12月15日,在绥棱法院靠山法庭的审判庭内,董彦喜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亲笔签署了调解笔录,并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当庭给付赔偿金10万元,在原告史某某拿到赔偿款时,意味着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此成功化解。

案情简介:2020年5月3日9时许,原告史某某的丈夫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在绥棱县后头乡前头村通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发生点处时,与前方同向被告闫某某驾驶的无照四轮拖拉机组发生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刘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闫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受伤后,被送至绥化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2020年5月27日,刘某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因被告闫某某未购买车辆险,且就被告应支付赔偿金额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遂刘某某妻子原告史某某诉至法院。

靠山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人董彦喜庭前对该案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符合判决条件。考虑到如果一判了之,案件势必会进入到上诉、执行等程序,耗费时间且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仅反复重掀当事人失去亲人的痛苦而且双方都要负担繁重的诉讼成本,且原、被告系屯邻关系,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普法律、明权责后,原本就事故赔偿问题,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的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下协商解决纠纷,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被告闫某某主动提出可以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史某某赔偿金10万元。12月15日,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及其代理人来到靠山法庭,当庭签订调解笔录,被告闫某某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了10万元赔偿金,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此次交通事故,承办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合法的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的化解双方纠纷,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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