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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应知应会“微课堂”(十七)

发布时间:2021-03-31 08:39:16


前言

为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即日起绥棱法院在微信公众平台推出教育整顿应知应会“微课堂”学习专栏,以此促进广大干警常学常新、知行合一,切实加强理论修养,强化行动自觉,确保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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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指哪些人?

 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领导干部干干预司法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是否可以向司法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领导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该如何记录?

 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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