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应知应会“微课堂”(十八) 发布时间:2021-04-01 08:49:27
为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即日起绥棱法院在微信公众平台推出教育整顿应知应会“微课堂”学习专栏,以此促进广大干警常学常新、知行合一,切实加强理论修养,强化行动自觉,确保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
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何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 司法人员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了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该怎么办?
● 遇到上述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是否可以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不得担任,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 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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