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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应知应会“微课堂”(二十)

发布时间:2021-04-07 08:59:50


前言

为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即日起绥棱法院在微信公众平台推出教育整顿应知应会“微课堂”学习专栏,以此促进广大干警常学常新、知行合一,切实加强理论修养,强化行动自觉,确保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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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过问案件”的具体表现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不当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况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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