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进行时】应知应会“微课堂”(二十六) 发布时间:2021-04-27 11:09:06
为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即日起绥棱法院在微信公众平台推出教育整顿应知应会“微课堂”学习专栏,以此促进广大干警常学常新、知行合一,切实加强理论修养,强化行动自觉,确保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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