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同居析产闹纠纷 当日立案当日结 发布时间:2021-08-27 16:41:32
8月24日,绥棱法院上集法庭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4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一名女孩,现已成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另一方面,又因两人为生活长期两地奔波,分居时间较长,感情越发淡薄,导致双方之间裂痕持续扩大。202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存在异议,且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债权及债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庆祥通过对诉讼材料的认真查阅以及对原告的接待中了解到,两人一起生活27年之久,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为高效定纷止争,赵庆祥立即电话联系了被告。在了解到被告现居住于庆安县的女儿家中,且马上要到外地打工的实际情况,赵庆祥与法庭干警决定驱车到庆安县进行送达。节省时间的同时,为了解双方真实情况与想法,赵庆祥在送达途中继续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但双方均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尤其是被告刘某某提到他们在同居期间存在的一些问题时情绪显得很是激动,面对此种情形,赵庆祥没有放弃,继续在电话中尝试与其沟通。十多分钟过后,在赵庆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下,刘某某情绪有所缓和,同意和吴某某坐下来聊一聊。就这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继续驱车前往庆安县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争议较大,且情绪激动,争执不断。承办法官一边与当事人唠家常安抚双方情绪的同时,一边为他们普及有关同居期间析产的法律知识,引导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换位思考,最大程度地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几回合后,面对上门耐心调解的法官,双方当事人心中的“芥蒂”渐渐地被消除,态度均有所松动,赵庆祥趁热打铁询问他们对财产分割的要求。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和疏导,双方最终就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两人脸上均露出了轻松的笑容。
该案的顺利结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了社会和谐,还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案件的审结效率。自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以来,绥棱法院干警积极转变办案理念,力争让群众的事得到及时解决,让法官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法官们及时走进田间地头、当事人家中,就地办案,真正做到为民做实事。
群众利益无小事 一枝一叶总关情
我为群众办实事 司法为民暖人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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