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占据了派出法庭受理案件的半数以上,这类纠纷往往是发生在屯邻、亲属之间的纠纷,纠纷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朴实厚重的,不愿将矛盾激化,以致长期无法要回借款,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被告岳某某因种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徐某某借款20 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息。
案件办理
承办法官高凤义没有因为标的额较小而轻视该案件,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了解到被告对借据及原告主张的事实与请求的意见后,及时向被告进行了释法解疑,说明了法律后果。被告听后请求法官主持调解,愿意和原告和平解决纠纷。在高凤义的主持下,原被告协商解决了此事,被告当场向原告给付了欠款本息,原告也放弃了部分利息请求,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离开了法庭。
至此,该起案件以调解方式得以圆满解决,在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同时,真正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普法时刻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