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党建专栏 工具书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的建议(一)

发布时间:2013-12-23 23:02:45


      明确规定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案件范围。结合民诉法,对于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执行裁决案件,只要符合公开听证条件的,审查中均应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如宁波市北仑区法院规定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涉专业技术类案件、当事人矛盾易激化案件、执行受阻案件要有陪审员参与。如此明确规定,是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哪些执行案件和情形应适用人民陪审员,防止流于形式。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作用能够有效发挥。一是明确规定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查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样依据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三是建立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权力保障机制。比如有与合议庭其他法官平等参与案件执行、评议、裁决的权利,有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的独立裁决权利,有了解其参与案件之后复议、执行等情况的权利等。

文章出处:百度百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