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本身即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陪审制度创设之初,其目的就在于彰显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权力实质上的主人,因此,国家必须提供一定的途径和方式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国家的管理和权力的运作,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一般来说,都是通过赋予普通民众选举权和参与权,通过行使选举权选出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通过参与权实现对国家的管理和对权力的行使。如果说人民通过选举权表达了抽象的政治意愿的话,那么人民通过参与审判则实现了具体的政治意愿。也可以说行使选举权参与立法是实现了一般正义,而陪审则是法律最后适用阶段、实现了具体的正义。因而,陪审制和选举制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两个重要的直接结果,也是它的最终结果;它们两者在实现多数统治的政治理念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缺一不可。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历史表明,在人民主权原则得到真正尊重的时候,陪审制也获得了考虑和重视;在人民主权原则只能得到虚假的肯定或者被抛弃到九霄云外的时候,陪审制也必将受到削弱、虚化或者摒弃。陪审制简直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试金石了。托克维尔曾经举例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他说:“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到现代民主社会,基本都实行了形式不同的陪审制。那些曾经废除了陪审制度的国家,也都纷纷恢复此项制度。如西班牙,日本。
在我国,历来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同时宪法赋予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事务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的体现。党中央今年提出了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揽政法工作的基本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具体到审判中就要体现民众对司法的参与,而不仅仅是狭义的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理解。“从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向看,审判事务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和权力集中化,法庭在一定意义上成了法律专业人员所“垄断”的用于证据解释和法律解释的场所。而法治构造所依赖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民主,如果不能通过陪审这样的一种制度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程序,在法庭中保持普通民众的声音,那么将会导致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
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主要是通过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司法体现的,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这种民众的参与必须体现出广泛性,让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进去,而不是被少数人垄断。要实现这一点,就不能对陪审员的资格作过多的不恰当的限制,同时保证这种选出机制的随机性。因此,陪审制度要体现民主性的价值,就必须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在美国,他们强调,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你代表社区,可以根据你的感觉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即使政府已经证明了事实的存在”,“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因此,从陪审的本意来看,陪审员应当代表具有政治权利的各个阶层,而不是精英的代表。随机挑选的陪审员能照顾到各种价值的平衡,而避免根据少数人的偏见判案。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中,把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在具有大专文化,直接导致了陪审员的精英化,有悖于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对此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