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党建专栏 工具书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二)

发布时间:2013-12-24 13:57:24


第二章 执行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法院设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综合、实施等事项。
第六条 综合科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
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
3、审查处理异议;
4、其他;
(二)决定并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
(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
(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
(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文章出处:百度百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