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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 执行异议审查

发布时间:2013-12-24 14:04:03


执行异议审查
第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包括下列情形: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当事人对执行裁决不服的(拘留、罚款除外);
(三)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服的。
第二十六条 执行异议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综合裁决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除需听证的以外,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异议成立的,应立即对有关裁决或执行措施进行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驳回异议。

文章出处: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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