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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 结案、归档、期限及统计

发布时间:2013-12-24 14:05:27


结案、归档、期限及统计
第二十九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省高院规定的结案条件。
第三十条 执行案件应在四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提前十日报请庭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以及前款规定的执行案件超过六个月的,提前十日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承办人应及时报立案庭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期限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
(一)公告或委托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
(二)因发生执行争议正在协调处理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暂缓执行的;
(四)中止的执行期间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承办人在报结案时填写结案卡,并移送案卷给综合裁决组,综合裁决组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卷装订归档。
第三十五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庭负责统计。

文章出处: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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