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迅猛发展,交通工具在二十一世纪越来越发挥之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交通事故也频繁的发生,成为人类生命吞噬的重要杀手,肇州法院近两年交通事故诉讼案件135起,占刑事案件总量的29%,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能否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分析影响地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及时妥善处理,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由于肇州县是重要的交通要道,但公路等级较低而交通运输又相对繁忙,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较为突出。我们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防止矛盾升级,从而有效化解此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所涉及的肇事车辆多系农用车,摩托车或者黑车,车辆安全系数较低。肇事司机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安全法规熟视无睹,无证驾驶,违章驾驶情况较为严重。因肇州县没有水路、没有铁路,故其短途运输较为落后,很少有大型运输公司愿意在其辖区内经营短途客运。而通过其境内的长途客车大都是外地的豪华大巴,不会在中途小镇停留。平时或逢场过节附近小镇仍然会有为数不多的农民需要进城赶集,运输市场的需求也就催生了黑车运输。这些黑车大多由当地农民或社会闲散人员经营,车辆的安全状况差且多数没有办理交强险,不但不利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监管还具有诸多的隐患。
2.该类赔偿纠纷的赔偿额度较大,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也较大,从而使得法院的审理难度增加。根据《侵权责任法》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貌似合理的新规定给地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因为地区的生活水平较不高,交通事故涉诉案件的肇事车主本身经济状况也较差,其所使用的车辆大多是农用车辆或濒临报废的车辆,车辆本身价值也并不高。如果严格根据新的规定裁判,后续的判决执行问题又会凸显出来:肇事司机拿不出巨额的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将会受到威胁。
3.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缺席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本地处于四省交界处,在其境内行驶的既有本地车辆也有外地车辆,既有农用车辆也有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各种车辆所投的保险的险种都各不相同,即使是投保的同一险种,对其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也不尽相同,既有本地保险公司也有外地保险公司。当有外地车辆因交通事故而涉诉时,对其所承保的外地保险公司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故常有外地保险公司接到法庭传票后不能到庭。虽然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并不是必须到庭的诉讼当事人,但是保险公司却与案件判决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因为它们所理赔的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占到总的损害赔偿额相当大一部分,如果其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但会使得其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也会导致案件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上存在争议进而影响到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肇州县农民生活水平较不高,有的肇事人员本身就是当地的低保户,生活相当困难。面对巨额的赔偿,很少有人能在短时间内付清赔偿款。即使在被害人及其家属一再申请和要求下,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肇事人员财产,也不能保证案款执行到位。是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当地的民事案件中上诉和上访率都是最高的。
二、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1.当地各主管部门应加强贯彻交通法律法规的力度,协同消除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一方面交警部门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农用车和黑车,阻止缺乏安全保障的车辆进入交通要道。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实力的运输公司组织正规的交通运输队投入到短途客运中来,并给予其特殊财政补贴,以满足客运的要求,挤压黑车营运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应协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地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让村民树立安全意识,拒绝乘坐黑车,养成到客运站乘坐正规客车的习惯,从源头上杜绝黑车的出现。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强制机动车辆参加保险。当地交管部门应加大对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有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进入行驶路面应对车主进行严肃处理,杜绝没有参加交强险的车辆行驶在交通要道上。同时针对的实际情况,对地区的自用摩托车进行登记,并对车主集中进行安全法规教育,严禁其载人上路或非法营运。这样既能防止非法营运车辆的产生又能保证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获得有效地赔偿,减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执行难问题。
3.采取措施保障外地保险公司能得到应诉通知并使其能准时到庭应诉。由于大多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会涉及到保险公司,为了能公平合理地分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尽可能地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如果确实有困难,也可以邮寄送达,但应通过电话或其他语音视频工具与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联系,告知其利害。当然由于保险公司并不是必须到庭的诉讼当事人,如果其知晓所告知的事项后仍不愿到庭,法院也可以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4.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大投入道路建设资金,提高道路质量,保障交通安全。政府及社会福利机构也应设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基金用以救助那些在法院判决后因加害人的原因得不到有效赔偿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以此减轻受害人的经济负担,减少上访或上诉率,促进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