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何公平地分割夫妻财产是法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非常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对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以此《意见》结合《婚姻法》第39条的精神处理离婚时的财产问题。
(1)分清财产的性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三个方面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离婚时可供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下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该法第18条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上述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原则上应平均分割。但应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财产来源等具体情况处理,处理时应注意不能降低和损害财产的使用价值。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还应根据共同生活期间使用、损耗等情况予以必要的调整。
应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为全部共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规定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只有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按照《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
第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和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劳动的收等。家庭共有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负责抚养的一方代为管理。
(2)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步骤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顾问或者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第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割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第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情形除外,具体处理时应考虑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的物品,归个人所有。
第五、对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第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第七、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第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第九、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付。
第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索要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