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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5-06-28 21:19:53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 。实现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允许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还包括来自于公众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当公众明白和理解司法公正的真正含义时,人们才会相信法律,司法公正的结果才能被公众真正接受 。在司法权威尚未很好树立、司法审判频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内涵对我们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普通人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活动,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了解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标准,了解法官的行为准则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权威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院工作不可能让每个当事人满意,法院作出的裁判也不可能都受到全体或大多数民众的欢迎,法院作出“不得人心”的裁判是在所难免的。这个“不得人心”的裁判如果是由法官单独作出的,由于法官职业的特定性,很容易成为公众“批评”的靶子。而如果由民众选举产生、代表民众利益的陪审员介入审判作出同样的裁判,法官则不致遭受公众过多的抱怨和谴责。因此陪审员可以消除或中和一些对于裁决的批评意见。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一个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陪审员不能按法院的要求及时参加陪审。法院通知陪审员参加陪审,陪审员以种种理由搪塞,造成审判工作被动。出现这种情况有如下几种原因:1、陪审员有本职工作无法脱身。目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通行的做法是23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人员,这部分人年富力强,在本职工作上正是出成绩的时候,基本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参加陪审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放弃本职而到法院频繁的参加陪审,分身乏术。2、陪审员单位领导不理解。有个别的单位领导,出于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对本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认为是影响本职工作;有的干脆认为是不务正业,对陪审员参加陪审加以阻拦、限制。3、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陪审员对陪审制度的意义作用了解不够,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甚至有的陪审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一句话都没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在发表意见时,陪审员自己不自信,对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屈从的心态,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三、如何尽可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对于法院诉讼活动的支持与配合作用。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诉讼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利用他们的民众代表身份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但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还拓宽了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特别是以下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连年涉诉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二是在协助解释法院裁判结果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见当事人对受案法院实体性、程序性裁判不服或诉讼措施不满的现象,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及裁判形成全过程,由其将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帮助当事人、公众识别法院是否做到了依法运用职权和履行职责,以提高双方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通过人民陪审员的解释工作还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涉案上访和申诉,裁判文书的内容也更容易得到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化解“执行难”问题。

尽量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刑事诉讼法第147条都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于法律的适用,追求法律效果往往大于追求社会效果。而人民陪审员是经过一定组织程序层层选拔任用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知水平和较为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一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因此,我们在审理中,应当积极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采纳他们正确的建议,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有职有权有责的“准法官” ;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把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减少申诉上访。

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宣传功能。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单纯的组织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比较抽象和枯燥,而作为陪审员亲自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种学习方法比较生动和易于接受,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益的。而且,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让他们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

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我们认为对以下案件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连年涉诉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让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能够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地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

    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人民陪审员与人大代表一样,都具有在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了解群众的心声。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社会生活、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调解、执行、接访等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法院的工作需要公开,也需要理解和支持,以便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隔阂和误解,达到支持法院,进而实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通过陪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大力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培育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文章出处: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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