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 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 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人民陪审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 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 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七条 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第八条 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庭审基本要求
(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
(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
(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四)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五)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六)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七)严禁酒后出庭;
(八)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九)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十)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十一)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十二)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十三)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十四)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不得偏袒一方;
(十五)宣判时,应当起立;
(十六)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诉讼调解基本要求
(一)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二)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
(三)讲究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四)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六)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保持公平,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七)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调解;
(八)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对责任问题表态,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调解的实际需要进行表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九)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分歧,继续做好协调工作,尽量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以便当事人重新选择,争取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