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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便民利民促进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12-02-28 10:16:00


年初以来,绥棱县人民法院大力推行调解联动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与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实施意见,通过半年多的运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是健全组织,完善制度。通过与县司法局沟通,联合出台了《绥棱县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的意见》,成立了以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分别为法院立案庭、五个基层法庭、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司法局派出两名同志进驻法院立案大厅、五个法庭所在的乡司法所各派出两名人民调解员进驻法庭负责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是加强普法及培训力度。通过有针对性的对社区、乡村、司法人员的培训、指导,加大社区、乡村、司法员的法律宣传普及力度,从而提高他们应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通过有计划的将部分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安排在被告所在地开庭,并安排当地司法员、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案件的审理,以此增强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及辖区内简单民事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非诉讼调解前置,强化人民调解功能。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快捷、方便、不收费等优势,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婚姻、继承、赡养、抚(扶)养、家庭、邻里等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立案前先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反馈法院;调解不成或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调解,立案后再进行调解,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进入诉讼程序,力避当事人重复申请和久拖不决,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配合,使得民商事案件得以合理分流,大量矛盾纠纷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得以化解 ,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促使矛盾纠纷快速解决。将调解关口前移至立案阶段,实行诉讼案件先调后诉、能调不诉,最大程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缓解审判人员少案件多的矛盾。

四是健全调解网络,共享调解信息,实现无缝衔接。发挥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的优势,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达到信息的快速传递,实现了有效地衔接。对进驻立案大庭及5个基层人民法庭的12名人民调解员大胆采取“一身两任”的方法,提请人大任命他们为人民陪审员。联合制订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明确驻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范围、职责、方式、经费、报酬。人民调解员进驻人民法庭,在诉讼与非诉讼调解机制上实现了人员、业务、时间上的无缝衔接。进驻法庭的人民调解员,既是人民调解员,又是人民陪审员,兼“两员”于一身,对转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发挥他们双重职能作用,视案件情况,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案件的审理调解,充分发挥了诉讼与非诉讼调解无缝衔接的优势。

责任编辑:李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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