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党建专栏 工具书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退出的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

  发布时间:2016-07-21 14:40:48


问:三年前,我和张某、王某合伙开了一家餐馆,去年我退出合伙,当时我们约定,从我退出时,我不承担合伙的债务。今年餐馆店经营不善倒闭,曾经合作的粮油店老板找到餐馆要求偿还之前欠他的油钱。我已经退出并做过不承担债务责任的约定,我还要为合伙时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答:您好,因为油钱是在合伙期间发生的,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您和其它合伙人约定您不承担合伙期间的任务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对外没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除非您与债权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您要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