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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起纠纷注重调解速结案

  发布时间:2012-02-29 09:45:59


   吴某与被告郭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96月登记离婚,离婚时共同债务18万元,约定由被告郭某负责偿还。因该笔债务是用两套房屋作了抵押,其中一套房屋离婚时约定归原告所有,被告对于用原告所有的房屋作抵押的贷款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原告偿还了此笔借款,本息合计116474.9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于20121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此案由代理审判员邢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当日主审法官与于显志副庭长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并在送达过程中,耐心倾听被告辩解和意见,并经原、被告同意,对该案进行调解,此案经主审法官、刘庭长、于副庭长的共同努力,于20121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调解结案。原、被告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该案只用了两天的时间就调解结案,充分体现了民庭法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民事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力争使每起案件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李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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