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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庭上下齐努力民事调解放第一

  发布时间:2012-02-29 09:48:16


   原告杜某7岁,被告王某9岁。原、被告均居住在绥棱县县社家属楼,2011916日中午12点左右,原、被告与几个小朋友在楼下水泥台附近玩,在玩耍的过程中,原告摔倒到地上,摔伤右上肢,经县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鹰嘴处骨折,原告受伤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找被告协商补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33900元,此案于20111213日立案,民一庭接收此案后,承办人代理审判员盖兆斌在送达过程中,主动进行调解,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于双方关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经过多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在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庭长刘月明、副庭长于显志积极参与调解,最终在全体民庭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5000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

责任编辑:李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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